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146號
TPHM,109,聲再,146,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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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4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鄒安生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10
9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
度易字第72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97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之對象,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駁回當事人上訴 而確定之判決,僅係從程序上予以審查,並未涉及實體,因 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仍應以最 後事實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且法院受理聲 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審認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 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 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從程序上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訴無具體 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以109年度 上易字第5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判決,既 僅係從程序上予以審查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未涉及實體 ,不具實體確定力,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 體。是聲請人就上開判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違背規定,且 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倘聲請人認本案確有聲請再審之事由 ,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實體確定判決即該院108年度易 字第7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聲請,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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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