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時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時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 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 矯字第109016266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