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靖海(原名張雲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靖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靖海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26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自民國1 06年6月3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47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47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