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58號
TPHM,109,聲,1558,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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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環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環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環濃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26號裁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 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 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47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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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