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52號
TPHM,109,聲,1552,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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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康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康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康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以102年聲字第3988號裁定其應執行刑 12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 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 法授矯字第109016268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 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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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