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9年度,190號
SCDV,89,竹簡,190,20000419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被   告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桂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查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