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被 告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桂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查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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