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洺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洺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 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65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附表編 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2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 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4 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 裁定書及歷審裁判查詢列印、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 可憑。檢察官於109年4月16日再就如附表所示之9罪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既未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又無 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 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 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顯然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 ,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0日或同年月11日 105年3月23日 105年3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33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2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17號 1.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13號 2.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1日 105年11月18日下午11時13分許前26小時內某時 105年11月22日下午1時15分許前26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7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4日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24日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3號 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1號 2.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12月10日 106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1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4、256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4、25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4日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8日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1號 1.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9號 2.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