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11號
TPHM,109,聲,1411,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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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梓豪(原名賴立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梓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梓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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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