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一樓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姿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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