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一樓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折合
銀元捌萬貳仟柒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
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姿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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