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9年度,136號
SCDV,89,竹簡,136,20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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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竹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呂理峰
  被   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澤民
               
  被   告 張文男即茉莉商行 住台南市○○里○○街二0七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台北 市○○○路○段一00號十樓、台南市○○里○○街二0七號一樓,票據付款地 則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一五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 二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原告雖引約定書一紙為附件,然查,該約定書係原告與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 司間就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一切授信往來所定之一般性通用約款,尚難認 為渠等間就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況且原告於起訴狀 已載明依據支票背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票款,是本件自應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定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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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