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556號
TPHM,109,上訴,556,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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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宏昇



選任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宏昇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宏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執行羈押, 至民國109年5月1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9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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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