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85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114號、第2273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彭程因犯竊盜、搶奪未遂等罪,經原審 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就搶奪未遂罪判處有期徒 刑8月,就得易科罰金之竊盜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該判決書於民國109年2月5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 ○○○○○○,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 第185頁)。嗣被告於109年2月13日合法透過監所提起上訴 ,惟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原審法院先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再於109年3月16日裁定 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亦於1 09年3月23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由被告 本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但被告 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此有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69至73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搶奪未遂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