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77號
TPHM,108,附民上,77,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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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文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長龍
杜秋美
BOIMAH ARCHIE RICHARDS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7年12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1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長龍杜秋美BOIMAH ARCHIE RICH ARDS被訴詐欺上訴人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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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