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8年度,16號
TPHM,108,重交附民,1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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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眉汝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明德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因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四 月 九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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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