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835號
TPHM,108,上訴,3835,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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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UONG HOW HONG(中文名:方孝宏





選任辯護人 俞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AN NIK HAO(中文名:鄭日豪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 KING SOON(中文名:黃金順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UONG HOW HONG、TAN NIK HAO、WONG KING SOON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UONGHOWHONG、TANNIKHAO、WONGKINGSOON( 下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 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執 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4月26日,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109年4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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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