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柯昌裕
柯淑芬
柯琬琴
柯卉婧
兼上 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巧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繳。
二、依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