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5號
ULDV,109,訴,185,202004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柯昌裕

      柯淑芬

      柯琬琴

      柯卉婧

兼上 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巧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繳。
二、依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