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周秀珍
劉玲君
劉玲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劉艷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