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號
ULDV,109,補,66,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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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吳永和吳璽明之遺產管理人等6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900 萬元之抵押權;經核該供擔保物價額為2,279,200 元【計
算式:2564平方公尺×1628/2564 ×1,400 元(109 年1 月公告
土地現值)=2,279,20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279,2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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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