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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號
ULDV,109,補,55,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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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高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寬郭永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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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