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吳映儒
法定代理人 吳威龍
陳維羽
送達代收人 賴妍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浤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鄉○○村00鄰○○0 號),於109 年1 月1 日死亡,並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