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360號
ULDV,109,繼,36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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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許博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孟根(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斗
  六市○○里0 鄰○○路00巷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09 年3 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孟根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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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