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徐茂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私立自強種子幼兒園、徐茂山、桃
園市私立新自強種子幼兒園、桃園市私立新自強種子托嬰中心間
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86,0
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