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秋玲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及107 年之薪資均為0 元,惟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聲請人自108 年11月25日起,即由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 金會投保,請提出聲請人任職該單位起迄今之薪資明細,以瞭 解聲請人有無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
㈡聲請人提出投保三商美邦人壽及中國人壽之保險單各1 份,上 開保單是否有為保單質借之情形?請提出上開投保之保單於扣 除保單質借金額後,現存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證明。㈢聲請人除上開三商美邦人壽及中國人壽之保險單外,是否有另 以要保人身分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 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㈤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
年4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㈥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