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5號
ULDV,109,司催,45,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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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秀碧即欣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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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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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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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北港鎮北辰國│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08年10月14日 │8,000元 │NB139451│ │
│1 │民小學 陳明誌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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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北港鎮北辰國│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07年4月24日 │17,500元 │NB042389│ │
│2 │民小學 陳明誌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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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 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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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