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莊逢瑋
相對人 邱垂俊
上列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3 號聲請人莊逢瑋與相對人邱垂俊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楊昱辰
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
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
書 記 官 陳玉珮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莊逢瑋 到
相 對 人 邱垂俊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邱垂俊願給付聲請人莊逢瑋新臺幣39萬元,由相對人
當場簽發發票日為109 年5 月4 日之上開金額支票1 紙,交
付予聲請人莊逢瑋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莊逢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張麗雪律師
相對人:邱垂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陳玉珮
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
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