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3號
ULDV,109,勞專調,3,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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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莊逢瑋
  相對人 邱垂俊
上列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3 號聲請人莊逢瑋與相對人邱垂俊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楊昱辰
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
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
書  記  官  陳玉珮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莊逢瑋 到
相 對 人 邱垂俊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邱垂俊願給付聲請人莊逢瑋新臺幣39萬元,由相對人
  當場簽發發票日為109 年5 月4 日之上開金額支票1 紙,交
  付予聲請人莊逢瑋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莊逢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張麗雪律師
 
       相對人:邱垂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陳玉珮
 
           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
 
           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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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