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公字第2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即被選定人 游志仁
王國勝
上列游志仁、王國勝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李建志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宏文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被 告
即選定人 胡炎山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月萍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關照全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關照忠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關照賢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賴必昌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廖月女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顏春永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新造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鄭照美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有清 住雲林縣○○市○○路000 巷0 號
張景銘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武蒼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劉秀甘 住雲林縣○○市○○路000 巷0 號
林清吉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木川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黃素英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俞慶堂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素珠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游張錦雲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顏碧綢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順堅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施松田 住雲林縣○○市○○路000 巷00號
黎氏金燕 住同上
林顯忠 住雲林縣○○市○○路0號
賴定山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賴高碧蝦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張吉村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劉茂興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錦塗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張文樹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正利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張正龍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劉榮郎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榮郎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黃順正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蔡秋琴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石門松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景萬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永源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賴月嬌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莊美珠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黃美惠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賴玉卿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賴新友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月嬌 住同上
林養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黃煌堃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 號
林景進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劉詩 住雲林縣○○市○○路000 巷00號
盧峻鋒 住雲林縣○○市○○里○○路00號
陳玉桂 住雲林縣○○市○○路0號
黃榮茂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張吉雄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劉順慶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游柄錡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游郭暖 住同上
游秀芬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游朝宜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春釋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一雄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育棋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青山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賴忠和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志華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鄭淑芬 住同上
被 告
即選定人 張景富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林西方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吳明茶 住同上
林顯正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許世立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陳盈如 住同上
被 告
即選定人 張璧綉 住雲林縣○○市○○○路00巷00○0號
游忠杰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金錦泉 住雲林縣○○市○○街000 巷000 號
李瑞通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賴隆昌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3
賴廷穎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賴慶忠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6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賴秀華 住同上
被 告
即選定人 蘇慶旗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邱福昌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邱賴美娟 住同上
被 告
即選定人 彭文振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彭木煌 住同上
陳彩梅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黃盛燦 住雲林縣○○鄉○○村○○0 號之3
林春安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1
黃德財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1
林楓根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號
陳永琳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2
賴本漢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謝良藏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6
賴坤洲 住雲林縣○○鄉○○村○○000 號
張宛棋 住雲林縣○○鄉○○村○○000 號之31
林紗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9
林勝立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黃素珠(即林宏榮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柏州(即林宏榮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秀芬(即林宏榮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林秀芸(即林宏榮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逾附表「原告應賠償金額(元)」欄所示金額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5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林義勝(編號第68)為被 告,原告嗣後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撤回對林義勝之訴(本 院卷㈡第118 頁),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依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下稱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107 年12月21日環署裁字第1070054260號裁決書(下稱系 爭裁決書、系爭裁決)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4,210,727 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原告嗣後於108 年10月8 日追 加先位聲明第1 項為:「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公害糾紛裁決 委員會107 年12月21日環裁字第1070054260號系爭裁決書。 」原聲明第1 項則改列備位聲明第1 項,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 確定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 316 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就系爭公害事實之發生致被告 等權利受損一節,認為被告等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按公
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 後20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 訴者,視為雙方依裁決書達成合意。則上揭裁決書若有違誤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顯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由 法院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求為判決確認被告等依公害 糾紛裁決委員會之系爭裁決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說明。
四、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 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除被告 林義勝(編號第68)外,其餘被告胡炎山、林月萍、關照全 、關照忠、關照賢、賴必昌、廖月女、顏春永、林新造、鄭 照美、林有清、張景銘、林武蒼、劉秀甘、林清吉、林宏榮 (已歿,由其配偶黃素珠、子女林柏州、林秀芬、林秀芸共 同繼承)、林木川、黃素英、俞慶堂、林素珠、游張錦雲、 顏碧綢、林順堅、施松田、黎氏金燕、林顯忠、賴定山、賴 高碧蝦、張吉村、劉茂興、林錦塗、張文樹、林正利、張正 龍、劉榮郎、林榮郎、黃順正、林蔡秋琴、石門松、林景萬 、林永源、賴月嬌、莊美珠、林黃美惠、賴玉卿、賴新友、 林月嬌、林養、黃煌堃、林景進、劉詩、盧峻鋒、陳玉桂、 黃榮茂、張吉雄、劉順慶、游柄錡、游郭暖、游秀芬、游朝 宜、林春釋、林一雄、林育棋、林青山、賴忠和、林志華、 張景富、林西方、吳明茶、林顯正、許世立、張璧綉、游忠 杰、金錦泉、李瑞通、賴隆昌、賴廷穎、賴慶忠、蘇慶旗、 邱福昌、彭文振、彭木煌、陳彩梅、黃盛燦、林春安、黃德 財、林楓根、陳永琳、賴本漢、謝良藏、賴坤洲、張宛棋、 林紗、林勝立等共合計97人(含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 條之規定選定被告游志仁(編號第59)、王國勝(編號第90 )為共同被選定人,並有為全體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利。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胡炎山等97人主張渠等所有座落於雲林縣斗六市梅林 西段、梅林東段、湖山段、咬狗庄段、梅南段、咬狗北段及 古坑鄉棋盤厝段、新庄段等地區上之農作物,原告富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雲林縣○○市○○○○路0 號,因原告所 有之斗六廠生產過程產生之氟化物氣體,直接影響上揭土地 農作物,造成被告等以所有之農作物(香蕉、麻竹、柳丁、 鳳梨、茂谷、葡萄柚…等)出現葉面邊緣焦枯,至品質、收
成數量受影響,而向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該會 以系爭裁決認定原告應賠償被告等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㈡、先位聲明部分:
鈞院108 年度公字第3 號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判 決理由以︰「而本件係原告公司是否排放氟化物之汙染行為 而有使被告受有農作物毀損之財產上損害,非屬於損害國民 健康或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之公害,與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公害有間,換言之即非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 條 第1 項所定之公害。原告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第1 項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為由駁回該件 原告之訴,又上開事件與本件主張之權利相同,程序上亦相 同,故如認為本件非公害糾紛,則被告自不得依公害糾紛處 理法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調處及向環保署申請裁決,應逕向管 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程序自始錯誤,原裁決有無效或得 撤銷之原因,則原告追加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系爭裁決。㈢、備位聲明部分:
原告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具有確認利益︰原告就系爭公害事實之發生致被告等權利 受損一節,認為被告等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按公害糾紛 處理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20日 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 視為雙方依裁決書達成合意。則上揭裁決書若有違誤,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顯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由法院之 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求為判決確認被告等依公害糾紛裁 決委員會之系爭裁決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顯有 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㈣、本件被告並未受有損害:
⒈如起訴狀所述,被告等用以證明其等受有損害之照片張冠李 戴、誇張離譜,為數不少之照片為相同之照片,或僅有以手 寫之看板不同;又甚至以電腦後製之方式,將照片鏡像處理 而作為不同被告之照片;又如被告等所提供之照片與求償地 點,請求損害賠償之佐證照片,與求償之地點相差數公里之 遠;又或是不同年度之照片,可以看出為同時所拍攝。足見 被告所提出之照片不足以證明被告受有損害。
⒉依據系爭裁決卷- 申請資料缺漏及錯誤事項(裁決卷第1786 頁) ,可知作物照片中有模糊、欠缺、地號誤繕或塗改等情 形之照片,如申請人22號顏碧綢、申請人72號林顯正等人照 片欠缺,申請人6 號賴必昌、申請人64號林育棋、申請人66 號賴忠和、申請人71號吳明茶等人提供之照片模糊不清,申 請人75號游忠杰梅南段451-1 號之柳丁照片僅有一株,申請
人85號陳彩梅105 年麻竹照片未區分地號,申請人88號黃德 財照片塗改,將104 年照片用筆塗改為106 年,申請人64號 林育棋所提供之照片將地號誤植誤寫,就申請人第一次所提 供之照片有上述之錯誤,惟申請人卻能於事後補正正確無誤 之照片,顯有數個疑點︰
⑴申請書上提供模糊照片,又模糊之照片為一望即知之錯誤 ,於提供照片時馬上就知道照片為模糊,並非如申請書誤 繕等錯誤較不容易發現,且卻又為何能於事後提供105 年 、106 年清晰之照片,如原本就有清楚的照片,何必以模 糊照片,意圖蒙混過關而獲得賠償,足證該照片係於遭環 保署要求補正後,才進行事後補拍,否則無法解釋,為何 原本有清楚的照片不提供作為申請之用而以模糊照片申請 ,事後才又補正清楚的照片。
⑵申請人85號陳彩梅所提供未區分地號之照片,卻又能於事 後補正有區分地號之照片,亦有疑義。
⑶申請人88號黃德財將104 年照片塗改為106 年,足證其並 無106 年之照片,否則提供106 年照片送審查即可,為何 要將104 年的照片塗改,卻又於事後補正106 年之照片, 亦足證其於事後補拍。
⑷申請人64號林育棋將照片中黑板誤寫地號為24-8號,卻可 事後補正正確2-48號地號之照片,依一般正常之情形如照 片中黑板誤繕後,應無法事後再補正正確的照片,亦有疑 義。
⒊再者,諸多照片雖黑板上寫的日期相差一年或兩年,惟可以 看出為同一日所拍攝,舉例如下︰
⑴申請人編號第62號林春釋(裁決卷第1072頁以下),黑板 上書寫時間分別為105 年及106 年,惟從環保署卷第1075 頁之照片可明顯看出為同一天所拍攝,因其服裝、帽子完 全相同,甚至連服裝上的髒汙亦如出一轍,經過一年的時 間,連髒污亦無增加或減少,顯然為同一天所拍攝。 ⑵服裝、髮型完全相同,以戴帽子區分不同年度︰申請人編 號7 號廖月女(裁決卷第155 頁及156 頁)、申請人編號 9 號林新造(裁決卷第182 頁及183 頁)、申請人編號10 號鄭照美(裁決卷第192 頁)、申請人編號11號林有清( 裁決卷第205 頁至207 頁)、申請人編號13號林武蒼(裁 決卷第230 頁及231 頁)、申請人編號15號林清吉(裁決 卷第269 頁至272 頁)、申請人編號19號余慶堂(裁決卷 第347 頁至354 頁)、申請人編號20號林素珠(裁決卷第 376 頁至380 頁)、申請人編號30號劉茂興(裁決卷第56 3 頁至566 頁)、申請人編號35號劉榮郎(裁決卷第647
頁至652 頁)、申請人編號73號許世立(裁決卷第1257頁 至1261頁)申請人編號74號張璧綉(裁決卷第1271頁至 1272頁) …等等。
⑶綜觀申請人所提供之照片,皆有共通點,亦即將近百人之 申請人,竟然幾乎百分之百於不同的年度穿著相同的服裝 (上衣、褲子、鞋子、皮帶等皆完全相同) ,又約百分之 70的申請人以帽子區分不同的年度。
⒋綜上所述,被告所提供之照片皆以相同的手法拍攝,以帽子 等配件區分不同之年度,可知同一被告的照片為同一天所拍 攝,亦可能非於黑板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日期拍攝,又更甚之 以電腦後製的方式製造出不同的照片,故被告所提供之照片 無法證明其於105 年至106 年確實有種植作物,或確實受有 損害,系爭裁決書之裁決有所違誤。
⒌本案被告作物之產量相較於同年度之平均產量相比,是否有 減少﹖
依據裁決卷第2325頁雲林縣政府107 年10月29日函(參原證 11),被告所提供之單據,藉以證明被告確實有因氟化物汙 染,而造成產量減少之情況,惟依被告所提出之產量資料, 其文旦、鳳梨、芭樂、檸檬、芒果、麻竹筍等作物,其差異 率竟都高達50% 以上,更甚至差異率達80% 以上,足證被告 所提供之資料,其係被告故意誇大數據,實不可採,故就被 告作物之產量相較於同年度之平均產量相比,是否有減少, 並無相關之證據可稽,被告未盡舉證責任。
⒍本案被告作物經現場勘驗有葉片尖枯、緣枯的情況,其是否 為氟化物汙染之病徵﹖
植物是否受氟化物汙染或其他原因所導致有葉片枯黃之現象 ,依鈞院108 年度公字第1 號案件傳喚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人 員到庭證稱,例如香蕉黃葉病及因氟化物導致枯黃,其外觀 上並無不同(參原證16),及參考系爭裁決之裁決委員楊平 世委員審查意見表(參原證12)可知,從外觀上無法判別是 否因氟化物汙染導致,仍需以檢驗報告為主,惟公害糾紛裁 決委員會並無再對107 年10月8 日勘驗後無法確定損害情形 之作物,再進行氟化物之檢驗,逕以會議之方式草率決定( 楊平世委員審查意見表︰「7.文心蘭8.杉木苗9.桂花建議採 集葉片鑑定;其餘如採樣不及,就維持原結論之意見」等語 ,及被告提供之附件7 民國107 年12月28日之氟分析報告亦 無上開作物之檢驗)。綜上,原裁決未經氟化物分析檢測, 並無法知悉是否確實為氟化物所造成之影響,故原裁決逕以 會議之方式草率決定,自屬有誤。
㈤、即便被告受有損害,然其等所受損害與原告之行為間,並無
因果關係,即損害並非由於原告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 具或方法所致:
⒈植物如受氟化物之汙染,是否其含量未超過耐受程度時,即 不會有病徵產生:
依郭章信教授109 年2 月3 日之國立嘉義大學植物醫學系函 詢說明書︰「氟化物在植物組織得承受範圍最高量稱之為危 害臨界濃度,累積量未達危害臨界濃度時則不會顯現出受害 徵狀,危害臨界濃度之高低會因為植物種類因異。」 ⒉植物於一般自然環境中,是否本來就會有氟化物之累積: ⑴依郭章信教授109 年2 月3 日之國立嘉義大學植物醫學系 函詢說明書︰「氟在環境為相當普遍且豐富之元素,植物 在未受汙染之環境,也會有氟化物的存在。」
⑵證人張春梅於本件言詞辯論時證稱︰「香蕉的氟化物假如 葉片分析出來是36ppm 至82ppm ,是屬於正常的。香蕉是 屬於對氟化物敏感性的作物。」
⒊被告之作物,其氟化物之含量,是否大於一般通常之情況: ⑴本件原裁決並未針對被告請求賠償之作物種類,個別進行 抽驗,故並非本案被告請求之作物,皆有氟化物分析之相 關資料,合先敘明。
⑵因香蕉為氟化物敏感之作物,以香蕉為例,於環保署卷內 105 年至106 年雲林縣政府氟化物分析報告(參原證9 ) ,香蕉葉片之氟化物乾重,約70% 位於10(mg/kg )以下 ,約25% 位於10(mg/kg )~40(mg/kg )之間,僅有少 數幾個大於40(mg/kg ),仍屬於正常範圍之中。 ⑶就其他作物而言,其對於氟化物之耐受性較高,而本案經 氟化物分析之結果,雖有部分大於100 (mg/kg ),惟亦 不足以對作物造成病徵及影響。
⒋本件被告作物是否僅受氟化物影響而導致有葉緣枯黃等情況 :
⑴香蕉為例,香蕉園星病、香蕉萎縮病、香蕉黃葉病、香蕉 葉斑病、土壤鹽分過高、香蕉線蟲危害、二氧化硫等,皆 會造成香蕉葉片有乾枯萎黃化之病徵出現。
⑵又依105 年至106 年雲林縣政府之氟化物分析報告可知, 其送檢之葉片有葉緣枯黃之情況,惟其檢測出之氟化物含 量並未達危害臨界濃度,足證其葉緣枯黃之原因,並非氟 化物所導致。
⑶又依照郭章信教授抽樣檢測( 參原證8)林抱毅、林滿妗、 黃素英、張璧綉、陳寬富、賴明仁、賴文超所種植之香蕉 葉片,並同時對「有病徵」及「健康」的葉片進行氟化物 含量分析,當中氟化物的含量竟然相差不遠,足證被告香
蕉產生黃葉現象並非氟化物之汙染。
⒌本件被告等種植之作物所檢測之氟化物分析,其氟化物之含 量是否超過植物對氟化物耐受性:
⑴大多數敏感植物而言,氟化物在植物體內危害之臨界量為 80-100mg/kg ,耐受性較高植物為200mg/kg(以上),此 亦與證人張春梅所稱,香蕉為敏感性作物,其葉片分析氟 化物含量出來是36ppm 至82ppm ,仍為正常之情況,不會 對敏感性作物造成影響,亦與原證21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 防疫檢驗局出版之「植物保護圖鑑」相同。
⑵柳丁、文旦、檸檬、帝王柑、葡萄柚、柑橘、椪柑等柑橘 類植物︰依原證5 該文章中第3 頁所列之表格「柑橘」植 物為對氟為耐受性植物,又依該文章︰「竹夾桃、榕樹及 印度橡膠樹等綠帶植物對氟汙染亦極具耐受性,葉片氟累 積含量達600ppm時仍無徵狀產生…」等語,足證柑橘植物 其氟化物累積量「至少」應達600ppm以上時,才會有可能 有氟害的症狀產生,然依雲林氟分析報告(參原證9 )等 資料,其氧化物之乾重皆遠低於600 (mg/kg ),足證柑 橘類作物累積之氟化物不足以對其葉片產生病徵,故依原 裁決書以「葉片損害率而推論出產值損害率」(系爭裁決 書第25頁) 之標準,足證柑橘類未因氟化物而造成產值之 減損。
⑶麻竹及黃金扁柏部分︰依國立嘉義大學植物醫學系郭章信 教授斗六擴大工業區周遭農業栽培現況(參原證8 ),表 格8.5 陶瓷及磚瓦工廠氟化物危害累積之結果,其中關於 竹葉的部分,其枯萎部植物氟含量乾重達1100ppm ,意指 達1100(mg/kg ),屬耐受性植物,又本件麻竹累積氟化 物含量僅80(mg/kg ),氟化物並不足以對麻竹產生影響 ;黃金扁柏亦為耐受性之植物,依原證9 氟分析報告亦不 足以對黃金扁柏產生影響。
㈥、原告對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⒈原告公司自斗六廠建廠以來,各項空氣排放均符合國家標準 ,除依法規定期進行檢測並上網申報外,亦配合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多次抽測,並於每1.5 個月委託環境檢測公司加強檢 測。另查目前台灣有關氟化物對於土壤污染上並無管制標準 ,故環保局採不定期抽測方式,委由環境檢測公司,對於氟 化物之排放濃度進行檢驗,依富喬公司斗六廠歷次檢驗結果 ,氟化物皆遠低於空污管制標準,縱有任何違反空污法遭裁 罰之前例,至多為延遲申報或違反許可證相關規定,核與本 件氟化物排放之爭議無涉。
⒉依雲林縣政府108 年5 月29日函可知,雲林縣政府並無105
年至106 年土地含氟量之檢測資料,故無法證明於105 年至 10 6年間土壤受有氟化物之汙染。
⒊再依雲林縣政府所提供之富喬工業土壤氟化物檢測,可知斗 六廠附近之土地,其氟鹽含量檢測值「小於」4 (mg/kg ) ,與一般農地氟鹽平均濃度2~3 (mg/kg ),幾乎無任何差 別可言,更無被告所稱氟化物累積在土壤之情況產生。 ⒋依雲林縣政府所提供107 年6 月29日之富喬工業地下水氟化 物檢測,檢測結果皆遠低於第2 類地下水汙染監測標準,足 證原告並無造成所謂氟化物汙染之情況。
⒌依環保署執行之專案計畫,自104 年4 月於富喬工業完成地 下水監測井設置(參鈞院卷㈢第37頁第1 行),其檢測之結 果皆低於管制標準。
⒍雖於106 年6 月間,檢測氟鹽濃度高達47.6(mg/L),惟依 鈞院卷㈢第47頁可知,本次檢測超標之監測井P00488屬於「 暫棲水層」,下游P00489監測地下井地下水僅檢測出微量氟 鹽(0.16mg/L),後續原告委由環境工程公司進行汙染調查 ,確定其無擴散至暫棲水層下方之含水層(原證18),故其 範圍僅限於富喬工業場址內部,並未擴及富喬工業以外之區 域。
⒎原告自89年營運至今,僅有一次於106 年6 月間超標,因而 遭雲林縣○○○○○○○○○○○○段○00○地號(參鈞院 卷㈢第45頁),其列管之18筆地號皆位於富喬工業廠址內, 並未擴及富喬工業區以外,亦即上開106 年有超標之情況, 亦未對外造成汙染之情況。又該次檢測超標之原因,推估為 該區域地表曾短暫放置「集塵灰」所致,並非刻意排放。 ⒏綜上,富喬工業周邊設置15座監測井,無時無刻對原告所排 放之廢水進行監測,至今僅有1 次因該區域地表曾短暫放置 「集塵灰」所致超標之情況,該次之超標亦無對周圍地下水 造成影響,且富喬工業因受管制需調查及改善而花費2000多 萬元,後續再進行檢測皆無任何超標之情況,故原告對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㈦、系爭裁決損害賠償之計算有瑕疵:
⒈縱使本件被告作物葉片殘留超過耐受度之氟化物,是否當然 對產量造成影響,及影響比例為何:
⑴依郭章信教授109 年2 月3 日之國立嘉義大學植物醫學系 函詢說明書第5 頁︰「葉片受損率與產值損害率無法確定 為正相關。」,即可得知,縱使本件被告作物葉片殘留超 過耐受度之氟化物,並非當然對產量造成影響。 ⑵又依該說明書第5 頁稱,僅有一篇柑橘類作物與氟化物相 關論文,內容與產值評估有關,就其餘之作物,並無相關
之研究,故無法確定是否會對產量造成影響。
⑶僅可知悉氟化物可能造成產量減少之情況,又系爭環保署 裁決以現場勘驗作物葉片之損率後,推估出產值損害率, 故如假設本案作物葉片確實受氟化物影響,依本案作物舉 例而言︰例如現場勘驗木瓜葉片損率為10% ,那對木瓜產 量是否會有影響? 有多少的影響? 抑或是,需葉片受損率 達30% 後,才會對產量造成影響? 並無客觀之數據可參照 ,環保署亦無對此進行解釋及說明。
⒉系爭裁決書以每公頃香蕉生產之總產值,相較於未受氟離子 影響者平均產值減少40% ,柑橘類以25% 、麻竹損率為15% 、苦茶損率為10% 作為計算損失之標準,是否合理: ⑴系爭裁決第24頁認定未受氟離子影響蕉園之香蕉,香蕉平 均產值減少40% 並無實際認定及調查,係依照107 年裁字 第015160號及第015161號公害糾紛案件之認定,並無依照 本件香蕉收成及減少之情況計算實際減少的產值,也無於 裁決書中說明理由,且依環保署卷第2325頁雲林縣政府10 7 年10月29日函(原證11)所提供之內容,亦無法得出減 少40% 之產值,又因每年之天氣、溫度、雨量、天然災害 、植物傳染病的情況皆為不同,應實際計算減少之產值, 而非僅參考先前之裁決而據以認定損害,合先敘明。 ⑵107 年裁字第015160號及第015161號公害糾紛案件所推算 之40% 損率之影響,其所根據之資料係為「雲林縣政府( 農業處)107 年6 月19日府農務二字第1072513810號函附 受污染農地與一般農地A 、B 、C 級香蕉產量差異資料」 ,該資料為被告自行提供,該資料之可信度相當低,參酌 原證11雲林縣政府針對本案亦提供相同之資料,其中例如 文旦、鳳梨、芒果、茂谷等資料,其差異率都達50% 以上 ,甚至差異率高達80% 以上,足證其中關於香蕉分級之差 異率等,其相當不足以採信,107 年裁字第015160號及第 015161號竟以該資料作為計算基礎,故該計算出40% 之損 率不足採。
⑶依裁決卷第2437頁楊平世委員之審查意見表(原證12)可 知,文心蘭、黃金扁柏、桂花等植物,雖有如葉片黃化之 情況,但是否為氟汙染之影響,尚有疑問,因葉片黃化之 原因諸多,並非僅有氟汙染會造成黃化現象,卻據以認定 10% 至15% 之損率,顯有不公;另依裁決卷第2325頁雲林 縣政府107 年10月29日函(原證11)所提供之資料,亦無 法看出文心蘭、黃金扁柏、桂花等植物有因氟汙染而造成 產量減少的情況。
⑷系爭裁決認定木瓜有25% 的損率,惟依裁決卷第2325頁雲
林縣政府107 年10月29日函(原證11)所提供之資料,關 於木瓜受汙染農地生產量與農糧署生產量相比,於105 年 及106 年分別僅有11.65%及4.32% 的差異率,平均僅有7. 98% 的差異率,原裁決如何計算出25% 的損率,與事實亦 有不符。
⑸綜上,經過公正第三方機構即財團法人香蕉研究所於盡量 客觀的條件下,進行長達1 年的栽種及研究,並做成具有 科學研究價值之研究報告,其可信度及證明力相當高,故 應以該研究報告之結論,即氟化物並未對香蕉之產量及品 質造成明顯影響作為判決之基礎。
⒊依105 、106 年度富喬斗六廠模擬參數,其中關於總氟排放 量105 年為0.06(kg/hr )、106 為0.00615 (kg/hr) , 106 年之排放量僅為105 年之10分之1 ,再參酌行政院環保 署所檢附之損害嚴重度區分表,106 年之氟化物之年平均濃 度皆在第5 級或第6 級分區,其年平均濃度僅有0.00001 ( 微克/ 每立方公尺),對植物之影響微乎其微,惟原裁決並 不採,逕以105 年之分區作為計算,並不合理: ⑴原裁決之計算基礎不合理,逕以105 年之分區作為計算, 足證原裁決之計算有所偏頗。
⑵又如以平均濃度分區計算損率,應將105 、106 兩年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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