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公字,104年度,1號
ULDV,104,公,1,202004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公字第1號
原   告 張淑芬 

      丁願忠 

      王 芳 

      吳玟玲 

      吳珠羽 

      吳和恭 

      吳珠蓮 

      李秀英 

      林翊安 

      林翊函 

      丁 環 

      林孟鋒 

      吳 滿 

      林春美 

      林美枝 

      林愽偉 

      林崑宏 

      林家德 

      張玉蘭 

      丁建安 

      丁燕雪 

      丁燕珠 

      戴丁室兮

      戴榮輝 

      丁嘉豪 

      丁世明 

      丁金由 

      蕭卉蓁 

      蕭建安 

      蕭妤芳 

      黃振明 

      黃鐘緯 

      黃暉凱 

      黃鏸瑩 

      黃源河 

      黃瑞燕 

      黃瑞芳 

      丁慶富 

      林素真 

      林明嘉 

      林明緯 

      吳素月 

      林美芬 

      林水敏 

      林玉珍 

      林玉仁 

      林憲德 

      吳東融 
      吳東男 
      吳麗玲 
      吳鳳春 
      林莊秋蘭

      林寳菜 

      林忠誠 

      林秀枝 

      許翔貿 

      吳阿蒼 

      吳海清 

      丁文懷 

      林政雄 

      吳耿萱(即高梅香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黃昭雄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原   告 吳長樽 

      吳素芬 

      吳惟勤 

      吳家豐 

上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張嘉真  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被   告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被   告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四年度公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原告對被告向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所提調處申請案件有結果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定明:公害糾紛事件已 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 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二、原告以被告等在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工業區經營石化產業所排 放有毒化學物質致渠等本人或親屬罹患癌症,受有損害已成 立公害糾紛,渠等乃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向雲林縣政府公 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並經受理在案各情,此要有原告 提出之調處申請書、雲林縣政府109 年4 月14日府環衛二字 0000000000號補費通知函、繳費郵政匯票等在卷可稽。是兩 造間就被告等在營運活動過程中所排放之廢氣是否因而發生 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等民事糾紛,既已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4條向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則原告對被 告所提起之本院104 年度公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爰依首 開規定,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裁定停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