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怡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怡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怡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 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 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 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 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 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確定,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再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 界線之拘束。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 罪時間、行為態樣及對社會法益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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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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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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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不 含 沒 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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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2 月1 日至2 日│108 年5 月10日上午11│106 年9 月19日 │
│ │間某時許 │時57分採尿時起回溯72│ │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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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8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9號 │字第745號 │毒偵字第291 、2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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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108年度訴字第496號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 │108年8月29日 │10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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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108年度訴字第496號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6月17日 │108年9月16日 │109年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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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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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9 年度執│
│ │第2300號。 │第3834號。 │ 字第1040號。 │
│ │ │ │⒉編號3、4之刑,業│
│ │ │ │ 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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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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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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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不 含 沒 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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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2 月2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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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8 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91、29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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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3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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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3月3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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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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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⒈雲林地檢109 年度執│ │ │
│ │ 字第1040號。 │ │ │
│ │⒉編號3、4之刑,業│ │ │
│ │ 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 年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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