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2號
ULDM,109,聲,212,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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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秀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665 號),
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 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 法官審理中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65 號偽造文書案件,聲 請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月25日宣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附報到單、審判 筆錄及判決各1 份確認無訛。聲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後,至 109 年3 月17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卷附刑事聲 請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依前開說 明,該聲請案件既已脫離訴訟繫屬,案件已非在該承辦法官 審理中,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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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