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呂彥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9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4 月7 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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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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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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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朱義雄 │吳峻毅 │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106年5月12日 │410,000元 │64288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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