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7號
MLDV,109,訴,18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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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謝吳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岳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請
  具體表明土地地號、面積分別為何)。
二、倘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原告應先查報
  被告就系爭土地主張優先購買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
  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林政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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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