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9號
MLDV,109,訴,179,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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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處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 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處並非自然人, 事實上不能自為訴訟行為,應由代表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之。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而有被告無訴訟能力且訴訟程序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為補正,逾期不為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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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