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0號
MLDV,109,補,510,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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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燃輝 
代 理 人 戴佑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煜彥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0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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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