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謝蕙銘
謝蕙蓮
謝惠君
謝榮美
謝耀輝
謝斐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榮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許春榮、劉郁芬、許得旺、許家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