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5號
MLDV,109,補,505,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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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謝蕙銘 
      謝蕙蓮 
      謝惠君 
      謝榮美 

      謝耀輝 
      謝斐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榮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許春榮劉郁芬、許得旺、許家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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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