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謝蕙銘
謝蕙蓮
謝惠君
謝榮美
謝耀輝
謝斐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解順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各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
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陳報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6 項向各被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之數額分別為何,以
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