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4號
MLDV,109,補,504,20200429,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謝蕙銘 
      謝蕙蓮 
      謝惠君 
      謝榮美 

      謝耀輝 
      謝斐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解順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各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
  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陳報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6 項向各被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之數額分別為何,以
  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