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林瑞凰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雲彩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
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繼承人謝雲彩之遺產清冊、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