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3號
MLDV,109,補,483,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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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林瑞凰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雲彩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
  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繼承人謝雲彩之遺產清冊、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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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