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親霖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親霖法定代理人楊德政、陳芝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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