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楊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鉦翔、曾郁荃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