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2號
MLDV,109,補,472,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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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楊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鉦翔曾郁荃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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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