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原 告 謙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正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35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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