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芸庭等間請求返還遺產持分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65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謝徐鳳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許**、陳**之人別資
料。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
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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