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4號
MLDV,109,補,43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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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黃博君 

      黃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昌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曾明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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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