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星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萬7,5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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