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0號
MLDV,109,補,430,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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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昇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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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