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5號
MLDV,109,補,415,202004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鳳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孫運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段480-1 、480-3 、480-8 、1856、1856
  -4、1856-5、1856-6、1857-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孫鳳嬌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