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鳳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孫運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段480-1 、480-3 、480-8 、1856、1856
-4、1856-5、1856-6、1857-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孫鳳嬌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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