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3號
MLDV,109,補,413,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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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曾廷妹 
送達代收人 范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秋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特定、明確,具體化至可據以強制執行之程度,
  原告訴之聲明應特定所欲請求之建物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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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