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占梅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被繼承人葉占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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