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8號
MLDV,109,補,398,20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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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游景旺 



被   告 張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6,24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 地
號土地面積505.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
=60萬6,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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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