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仕崑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因被告翔和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等
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
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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