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美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陳正達塗銷苗栗縣○○市○○段
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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