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0號
MLDV,109,補,300,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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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美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陳正達塗銷苗栗縣○○市○○段
  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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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